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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2022-11-07 13:14     (点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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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2018〕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财务局:

为了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我们制定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8年5月19日       

附件下载: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docx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附件【P020180524518996605022.docx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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