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职院文〔2014〕66号
各系部、院直各单位:
现将《许昌职业技术学院公务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6月10日
许昌职业技术学院公务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财务管理,提高学院公务支出透明度,规避现金使用风险,学院按照上级部门的统一部署推行实施公务卡制度。根据《许昌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许昌市中心支行许昌市审计局许昌市监察局关于实施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许财库〔2012〕12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学院在职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凡学院正式在职工作人员均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个人申请、部门审核、学院审批、银行办理”的流程向学院指定公务卡发卡银行申领公务卡。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持有个人卡的个人对所持个人卡具有相应的支配权利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条公务卡结算是指学院在职教职工在日常公务支出中先使用个人卡刷卡消费,于规定的期限内由学院计财处按现行财务制度审核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财政授权支付转账的方式,直接将报销费用转入个人卡上还款的结算方式。
第四条学院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等16项列入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五条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学院计财处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六条学院计财处应当依托公务卡支持系统,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应当按规定时间,办理向公务卡的资金还款手续。
第二章公务卡的开立和日常管理
第七条公务卡实行免费开卡,免收年费,免予收取卡内本地本行存款取现手续费,免予收取挂失、补办、更换新卡片费用。其他费用以发卡行对外统一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八条公务卡开立的基本程序
(一)以系、部、处、室(以下简称各单位)为单位,指定一人为本单位公务卡办理联系人。申请开立公务卡的教职工个人如实填写《预算单位公务卡申请表》,并提供个人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一份,由各单位联系人整理汇总并填制汇总表后,交学院计财处。
(二)学院计财处对申请开卡教职工的相关资料进行确认并集中送公务卡发卡行;发卡行按规定程序审核职工申请资料并办理公务卡。
(三)发卡行将公务卡和必要的相关资料送到学院计财处,学院计财处负责将公务卡按单位分发给各单位联系人,各单位联系人负责将公务卡发放至教职工本人。教职工在收到公务卡后,及时到发卡银行或通过银行信用卡电话办理开卡手续。
第九条公务卡的信用额度,原则上不超过贰万元、不少于伍仟元人民币。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通过学院计财处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挂失和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通过学院计财处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相关信息。
持卡人须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公务卡,由于公务卡保管不善、使用不当等原因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公务卡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凡有教职工新增、调动、退休等变动情况发生,学院计财处应及时与发卡行联系,申请办理新增或停用注销公务卡的相关手续,并通知发卡行及时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相关信息。
第三章公务卡的使用
第十二条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以及接收因公借款的划转资金。公务卡也可用于持卡人个人私人消费,学院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经济、法律等一切责任。
第十三条对于差旅、会议、购买等公务支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并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有关银行卡消费凭证(银行消费POS凭单),发票和银行消费POS凭单消费金额、内容必须一致。
第十四条持卡人不允许通过公务卡透支提取现金。凡持卡人透支提取现金,视同个人消费行为。因透支提取现金而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一切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持卡人发生公务支出结算应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银行记账日到发卡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的期限)内先支付,后报销还款。免息还款期的具体要求,以发卡银行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凡列入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列入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公务支出事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它交通费用等16项商品和服务支出项目(详见附件)。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继续使用转账方式。
第十七条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教职工在公务活动中一般情况下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学院计财处审核、院领导审批后,可以继续使用现金结算:
(一)确需用现金发放的慰问费、其他抚恤救济性支出;
(二)确需用现金支付给个人劳务费用;
(三)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商业服务网点发生的零星支出;
(四)其他特殊情况经院领导批准的特殊支出项目。
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同时也不能采用转账方式结算的,按学院现金支付审批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持卡人应按照与发卡行约定的方式,及时查看公务卡账户资金使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议,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等提出交易查询。
第四章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第十九条实行公务卡制度改革后,学院现行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审批管理办法以及报销流程基本不变,现行会计核算办法基本不变。
第二十条公务卡透支免息期最短为25天。公务支出发生后,持卡人应在20日内到学院计财处及时办理审核报销手续。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确因工作需要导致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学院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或其所在单位相关人员向学院计财处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每笔交易金额的明细信息,于免息还款期之前10天内办理相关借款手续,经审核批准后,学院先将资金转入持卡人公务卡,待持卡人返回学院后立即按规定及时补办报销手续冲回借款。
第二十二条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应当按照学院财务报销规定程序审批,并附有关财务报销凭证(发票等)及公务卡消费凭证(银行消费POS凭单),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审核报销。
第二十三条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回学院计财处。
第二十四条实行公务卡制度后,学院公务支出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从紧控制现金支付。凡纳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公务支出原则上必须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教职工进行公务消费时应优先选择具备刷卡结算条件的单位,不得使用现金结算。不具备刷卡消费条件的公务支出,应优先选择转账汇款,特殊情况必须垫付现金的,报销后仍须通过公务卡接收学院计财处划转所垫付资金。
第二十五条实行公务卡制度后,零星公务支出原则上不再办理现金借款,特殊情况必须办理现金借款的,参照许昌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制度中有关现金支付审批权限规定逐级审批。
第二十六条学院计财处应加强对账工作,公务卡支出报销业务要做到日清月结,并指定专人定期同财政、发卡行对账,确保账账相符。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学院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2014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1办公费
指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2印刷费
指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3咨询费
指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
4手续费
指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支出。
5水电费
指单位支付的水电费支出。
6邮电费
指单位开支的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支出。
7物业管理费
指单位开支的办公用房、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宿舍等的物业管理费,包括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方面的支出。
8差旅费
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出差支付的住宿费、购买机票支出等。
9维修(护)费
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
10租赁费
指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等方面的费用。
11会议费
指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12培训费
指各类培训支出。
13公务接待费
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14专用材料费
指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具体包括药品及医疗耗材,农用材料,兽医用品,实验室用品,专用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艺术部门专用材料和用品,广播电视台发射台发射机的电力、材料等方面的支出。
15公务用车
运行维护费
指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
16其他交通费用
指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飞机、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许昌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4年6月10日印发